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和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属于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4月底前,学院按照规定将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数上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我院报送的学生数进行审核,并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5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的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
第七条 每年10月1日前,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至我院,我院根据名额分配和资金预算进行评选。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由各系(分院)具体落实。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学院将评审结果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于次年5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院各系(分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初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经举报、学院调查后,如果确实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学院将追回对其发放的奖金。
第十六条 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院规定等情况,学院将取消其今后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系(分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院纪检、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