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9年5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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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培养学生诚实守信、按时还贷的法律意识,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长、财务处长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助学中心老师任成员,领导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财务处、各二级学院密切配合,协同办理。各二级学院要明确一名领导及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布署,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贷款计划;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助学贷款的申请、贷款材料的审核,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负责贷后管理;建设与维护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助学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一般9月-10月份)办理一次。贷款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通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4.奋发向上,诚实守信,学习刻苦,成绩合格,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任何处分及不良信用记录;
6.接受过学校组织的诚信教育培训,建立了大学生信用档案;
7.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且不低于 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七条 高校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制加 13 年确定,最短不少于 5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 13 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第八条 高校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 12 月 21 日调整一次。
第九条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的全额贴息,自毕业的7月1日(含)开始自付利息。贷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四章 贷款申请、受理和发放
第十条 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方式申请、受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贷款合同采取一年签订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应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原件;
3.本人及父母亲户口本复印件;
4.贷款学生家长的承诺书:填写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家长承诺书》,由家长亲笔签字,并按指模。
5.提供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乡镇(含)、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6.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助学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后,交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送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省助学中心将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材料审查汇总,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贷款学生的身份证明、资信状况、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最终审批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已批准的申贷学生签订借款合同,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通过代理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学校贷款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学校统一组织助学贷款发放工作。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要信守贷款承诺,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经济条件允许的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程序办理。贷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有中途辍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停止发放贷款;已经放贷的,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贷款学生休学的,原则上应还贷款本金,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给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因故要求变更贷款日期,应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确定还款日期或贷款展期时间。
第六章 助学贷款的教育、考核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开展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
第二十条 建立助学贷款防范与补偿机制,并作为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评价条件之一,进行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应按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未办理《还款确认书》的毕业生,毕业时要暂缓发放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家庭情况(包括个人)有所变动时,必须将变更后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告知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和二级学院、学校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便取得有效联系,顺利完清贷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贷款账号遗失或变更,应及时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和学校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联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八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51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关于违约学生的处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