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9年5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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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将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二年级、三年级学生),目的是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学生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组成。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学生(二年级、三年级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业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旷课、无任何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无留级、降级等学籍变动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的学业成绩均在本年级或本专业前5%以内,且专业课单科学习成绩不低于80分的特别优秀学生。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良好的行为举止,身心健康,无吸烟、酗酒、赌博等陋习。
第四章 奖励金额与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由省教育厅具体下达指标到学校,学校根据人数比例等考核办法将名额分配各二级学院。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奖学金申请书》、提交本人上一学年各科学业成绩(成绩单从教务处系统打印、辅导员签字并由二级学院审核盖章)、综合测评排名表(辅导员签字、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各类获奖情况及证书原件、复印件。
2.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初审、答辩等程序,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分配名额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3. 学校审核公示。学校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各二级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后,推荐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上报推荐名单。二级学院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送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对助学金初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各二级学院初评结果公示期间内向本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查并及时进行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小组提起申诉,学校评审小组及时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至学校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但须优先用来缴纳学费;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和学校奖助学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注意事项
1.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
2.各部门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评选资格:
(1)纪律意识淡薄,违法违纪受处分者;
(2)学习态度不端正,考试作弊或发生学籍异动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在申请、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
(5)宿舍个人内务被记录有3次(含)不合格;
(6)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
(7)请事假、病假累计15天以上者;
(8)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