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工作评估工作要求
(一)评估内容
省教育厅以《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关键要素评估国家基本框架》为基础,结合广东实际,制定《广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关键要素评估指标体系》,作为开展教学工作评估的依据。《广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关键要素评估指标体系》包括6个一级要素指标、18个二级要素指标。
(二)评估结果
1.结合广东实际,教学工作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级:“通过”“待复评”“暂缓通过”,根据二级要素评估指标评估情况确定。具体要求见下表。
| 评估结果 | 二级要素指标要求 |
| 通过 | 16个及以上二级要素指标评估结果为“通过”且不存在评估结果为“暂缓通过”的二级要素指标 |
待复评 | 1.未达到“通过”要求; 2.14个及以上二级要素指标评估结果为“通过”; 3.不存在评估结果为“暂缓通过”的二级要素指标 |
| 暂缓通过 | 没有达到“待复评”的要求 |
2.各二级要素指标评估结果为:“通过”“待复评”“暂缓通过”,由专家组根据二级要素内涵及观测点要求,结合学校评价类别、办学定位、办学特色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
(三)评估程序
教学工作评估主要包含学校申请、条件核查、学校自评、评估考察、评估整改、整改复核、公布结论等环节。
1.学校申请。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监测情况,对申请评估办学条件指标,逐项开展达标情况自查,结果达标可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并报送《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监测数据表》和《申请评估办学条件指标达标情况报告》。
2.条件核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3人)根据《广东省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监测办法》,对学校申请评估办学条件指标达标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校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间不超过1天。根据核查情况,省教育厅确定是否同意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评估考察。同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考察的,省教育厅同时明确具体考察时间;不同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考察的,督促学校加大办学投入,待申请评估办学条件指标达标后再提出申请,但必须在核查半年后申请。
3.学校自评。学校深刻领会、准确理解教学工作评估的精神实质,对照评估要求,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强化内涵建设;依据《广东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监测办法》《广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关键要素评估指标体系》,形成办学条件监测报告和学校教学工作评估自评报告,全面总结学校教学工作情况,并在省教育厅同意的评估考察时间前30天提交省教育厅备案。相关报告须面向学校教职员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评估考察。(1)专家组组建。省教育厅根据学校实际,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的人员组成,一般7至9人;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2人,外省专家不少于2人,可另配备资料员1人。(2)材料评审。在现场考察前,组织专家参考条件核查结果,各自审读学校办学条件监测报告和学校自评报告,撰写材料评审个人报告。(3)现场考察。时间为2天,现场考察结合材料评审,聚焦主要专业(群)教育教学关键要素,发现人才培养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与学校进行深度沟通交流。专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深度访谈、查阅材料等方式,并视情况灵活采用听专业负责人说专业、听教师说课、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形成专家组评估报告并上报省教育厅。
二、工作措施
(一)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工作,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保障措施,制定实施《2025—2030年广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评估工作计划》,严格落实本方案。
(二)省教育厅成立省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研究解决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不向学校另行收取费用;建立评估专家库,做好学校、专家培训工作;制定评价工作指南、专家工作手册,编制评价数据表格和报告模板,规范评价工作,减轻学校负担,提高评价工作效率;按年度分析办学条件监测和教学工作评估结果,编制省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工作报告。
(三)按照教育部要求,建立与江西省结对协作机制,加强沟通交流,互学互鉴,资源共享,积极提升工作效率和针对性。
(转载来源:《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5-2030年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5]36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