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2019年5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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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目的是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学生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组成。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奖励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
全日制学籍学生(成教生、自考生、函授生等非全日制除外)。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良好的行为举止,身心健康,无吸烟、酗酒、赌博等陋习。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持有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经资助系统和各二级学院调查确认的。
第四章 奖励金额与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春季国家助学金和秋季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特别困难等级每生每年4000元,比较困难等级每生每年3000元,一般困难等级每生每年2000元,奖励名额以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八条 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和教育厅确定,由省教育厅具体下达指标到学校,学校根据人数比例等考核办法将名额分配各二级学院。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书》、提交本人上一学年各科学业成绩(成绩单从教务处系统打印并由辅导员签名确认)及综合测评排名表(由辅导员签名确认)、各类获奖情况及证书原件、复印件。
2.各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初审、答辩等程序,根据各学院的分配名额等考核办法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在各二级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3.学校审核公示。学校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各二级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后,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上报推荐名单。二级学院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送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助学金初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各二级学院初评结果公示期间内向本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查并及时进行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小组提起申诉,学校评审小组及时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至学校后,分10个月发放,每月发放给获奖学生或存入学生饭卡,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和学校奖助学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初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经举报、学校调查后,如果确实不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如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在申请、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宿舍个人内务被记录有3次(含)不合格;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请事假、病假累计15天以上者;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等),学校将追回对其发放的助学金。
第十六条 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定(纪律意识淡薄,违法违纪受到处分者;学习态度不端正,考试作弊等情况;留级或降级的第一年)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今后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