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一 、流动资产的管理
1.建立健全的现金及银行存款制度,开设银行存款帐户。
2.应收及暂付款,对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 存货。包括各类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对存货进行定期清点,年终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帐,对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二、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声像资料、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3.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鉴定,报校长审批,数字较大的应报董事会或学校举办者审批,固定资产收入应当转入其他收入。
4.每年12月物资管理部组织对全校范围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对财产盘亏、盘盈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与有效使用。
5.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取平均年限法。新增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减少的次月起停计折。
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按使用年限摊销,没有使用年限的按10年分期摊销。
四、开办费
开办费是指学校在批准招生之前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开办费用应当在学校招生取得学费收入后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