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6-17 14:32 点击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全文如下。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但科技伦理治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已难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就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科技伦理体系,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制度,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为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治理要求

——伦理先行。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预防,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促进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实现负责任的创新。

——依法依规。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加快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律制度建设。

——敏捷治理。加强科技伦理风险预警与跟踪研判,及时动态调整治理方式和伦理规范,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

——立足国情。立足我国科技发展的历史阶段及社会文化特点,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伦理体系。

——开放合作。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加强对外交流,建立多方协同合作机制,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明确科技伦理原则

(一)增进人类福祉。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尊重生命权利。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用实验动物应符合“减少、替代、优化”等要求。

(三)坚持公平公正。科技活动应尊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公平、公正、包容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防止歧视和偏见。

(四)合理控制风险。科技活动应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力求规避、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避免危及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保持公开透明。科技活动应鼓励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合理参与,建立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披露机制。公布科技活动相关信息时应提高透明度,做到客观真实。

三、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

(一)完善政府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科技部承担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伦理规范制定、审查监管、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二)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三)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作用。推动设立中国科技伦理学会,健全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强化学术研究支撑。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

(四)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发现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

四、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

(一)制定完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制定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等,完善科技伦理相关标准,明确科技伦理要求,引导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

(二)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明晰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职责,完善科技伦理审查、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等规则流程。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标准、运行机制、登记制度、监管制度等,探索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机制。

(三)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性立法中对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治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在其他相关立法中落实科技伦理要求。“十四五”期间,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坚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四)加强科技伦理理论研究。支持相关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科技人员等开展科技伦理理论探索,加强对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研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

五、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

(一)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要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开展对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监督与指导,切实把好科技伦理关。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逐步建立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完善应急审查的程序、规则等,做到快速响应。

(二)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细化完善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和制度规范,加强对各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组织开展对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利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加强科技伦理监管,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

加强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管理要求,并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对存在科技伦理高风险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由地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科技伦理审查结果开展复核。

(三)监测预警科技伦理风险。相关部门要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完善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加强研判、提出对策。

(四)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资助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科技活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助机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处理。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六、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

(一)重视科技伦理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

(二)推动科技伦理培训机制化。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行业主管部门、各地方和相关单位应定期对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增强其履职能力,提升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

(三)抓好科技伦理宣传。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宣传,推动公众提升科技伦理意识,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鼓励科技人员就科技创新中的伦理问题与公众交流。对存在公众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科技活动,相关单位及科技人员等应加强科学普及,引导公众科学对待。新闻媒体应自觉提高科技伦理素养,科学、客观、准确地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同时要避免把科技伦理问题泛化。鼓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传播科技伦理知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细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科技伦理体系,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各项部署,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分工,加强协作,扎实推进实施,有效防范科技伦理风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要定期向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报告履行科技伦理监管职责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 配。

    第三十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经费划拨到责任单位的银行账户,不分拨给课题组负责人或成员个人。责任单位须依据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加强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据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相关规定,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资助总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包干制。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23〕2号)开支范围列支。

    第四十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在项目立项时一次核定,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四十一条实行非包干制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并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社科联备案。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四十二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按项目资助总额的90%、10%分两次拨付至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财务规定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

    第七章  结项管理

    第四十三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形式主要包括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专著等。

    第四十四条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向省社科联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鉴定结项审批书》1份、结项成果6份并附上电子版。

    第四十五条申请结项的项目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学术论文要求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不少于3篇(含3篇);专著书稿字数要求10万字以上;研究报告要求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十六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为学术论文的,在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字样(在国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不标注);未按要求注明的,不能作为项目成果申请结项。成果(含阶段性成果)为专著、研究报告的,未经省社科联组织专家鉴定或经鉴定但未获得通过,出版时不能标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字样;如成果确实有先出版后鉴定结项的需要,必须先向省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出版并标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字样;如未经鉴定或未向省社科联申请,自行出版并标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字样,省社科联不接受项目结项申请,予以撤项处理。

    第四十七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采取免于鉴定、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三种方式进行,由省社科联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符合免于鉴定条件或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者,省社科联颁发结项证书。

    第四十九条重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二)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得到省部级正职以上(含)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项目成果以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CSSCI来源期刊和中央“三报一刊”即《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发表理论文章3篇(含3篇)以上;

    (四)最终成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鉴定,且成果质量已得到相关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

    常规项目和研究专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二)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得到省部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厅(局)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三)项目成果以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CSSCI来源期刊和中央“三报一刊”发表理论文章2篇(含2篇)以上;

    (四)最终成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鉴定,且成果质量已得到相关厅局级及以上部门采纳的。

    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的项目,不再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

    第五十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实行双向匿名。提交鉴定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不得透露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等背景信息。

    第五十一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实行鉴定专家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不得担任该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

    第五十二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省社科联颁发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级。

    (二)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可对成果进行修改,申请第二次鉴定。不申请第二次鉴定或第二次鉴定没有通过的,按撤项处理。第二次鉴定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属于清理范围的项目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请第二次鉴定,直接按撤项处理。

    第五十三条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撤项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学术造假等。

    第五十四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实行鉴定结果复议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时限为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过期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须经项目责任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出,如责任单位未设立学术委员会,则由责任单位组织不少于5名正高级同行专家联名提请。经省社科联审核认为符合复议条件的,可组织专家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五十五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实行结果公布制度。

    第八章  宣传推介

    第五十六条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积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在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中的作用。

    第五十七条项目责任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推介项目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参与所承担项目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

    第五十八条省主要媒体应积极配合开展项目成果宣传推介工作。

    第九章  监督处罚

    第五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社科联给予警告,如其申报项目已获得立项资助,省社科联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通报批评;有上述行为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六十条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需按《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退回项目资金。被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六十一条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对本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报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五)不配合省社科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的;

    (六)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其他失责、缺位情况等的。

    第六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省社科联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专家信誉档案。

    第六十三条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给予处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适用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常规项目、研究专项等。委托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印发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