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点击量: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 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斤发〔2020]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重要意义
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转为实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重要革命。各级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 深刻理解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省统 部署,稳妥有序做好分批退出目录各项工作,不再由政府或其授 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周密安排,妥善做好退出目录有关工作
(一)有序完成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工作。
 1.对于在人社斤发[2020]80号文印发之前已发布2020年 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可按照人社斤发[2020 80号文规定继续组织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有关证书核发办理工作 须在2021年一季度前全部完成。
(1)日常鉴定类职业的正考和补考收尾工作要求在2020年 12月31日前完成。
(2)下半年的全省技师和高级技师统考、全省预备技师统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和保育员全省统一鉴定的考试时间将调整到10月,补考收尾安排在12月,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3)对本年度竞赛计划内竞赛成绩合格选手奖励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参照国家有关办法处理。
(4)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导致暂停考试,将按有关防疫要求另行通知。
2.各级人社部门及有关单位须做好考生告知和解释工作,确保考生在报名时了解各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相关情况。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报名但未开考的考试,考生可按照人社厅发〔2020)80号文规定,选择继续参加考试,或者退回当次考试费。考试费退回手续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3.调整为准入类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按规定继续组织鉴定考试和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
(二)妥善处理职业院校(技エ学校)“双证书”工作和企业新型学徒的培养培训计划。
对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其执行培养培训计划,保证政策不断线,帮助学生(学员)毕结业时能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或合作培训机构已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的,可将学徒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企业或合作培训机构暂未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的,可委托已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进行认定,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保持职业资格证书效力延续性
根据人社厅发[2020]80号文规定,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斤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要求,人社厅发[2020]80号文中涉及退出目录的职业,从2021年1月1日起,证书持有人因遗失证书、证书信息错误、证书损坏等
情形申请补发证书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不再补发或者换发证书,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
(四)加强鉴定质量管理。
继续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退出期间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管工作,严格保障鉴定质量,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发放,严禁违规、突击发放证书。
、积极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序做好衔接
各级人社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文件,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加大宣传,积极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开展,有序做好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业技能等级的衔接工作
四、精细防控,加强疫情防范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增强疫情新常态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省和当地防疫部门公布的防疫措施,认真指导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做好相关防疫工作
五、落实改革任务,做好职能转变
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斤《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要求,支持所属职业资格实施机构加快职能转变,转向加强质量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