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8-01 点击量:
(根据2015年7月院长办公会审议意见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学院各部门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9]第28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2012]第107号)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院的发展相适应,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贵、齐抓共管”的原则,逐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在学院统一组织下,学院各部门必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为加强学院防安全工作的组机领导,学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党总支部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领导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及检查制度;
(二)组织审议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组织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消防安全组织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督促消防安全经费的合理使用;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组织建立学院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全院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各部门负责入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
(七)组织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院分管消防安全的副院长是学院消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协助院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具体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及检查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及开支;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院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院保卫处是消防安全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批准后实施;拟定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二)监督检查学院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检查学院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使用与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组织整改;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监管部门(部位)并督促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相关部门的明火作业申请;
(六)组织开展全院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普及消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组织学院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组织工作;
(九)监督校内在建工程、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消防安全隐患台帐及整改日志;
(十一)按时完成学院消防户籍化系统的数据填报、信息更新,维护系统及日常消防报备工作,确保系统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和真实。
(十ニ)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须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主要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监督员组成。各行政教辅部门一把手,各系部总支部书记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设置一名兼职消防监督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检查制度,组织建立本部门消防工作体系,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报保卫处审核、备案;
(二)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确定岗位责任人;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数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査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消防设施、器材缺损要及时上报学院保卫处,并及时做好相关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七)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工作处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部分学生参加的义务消防组织,参与消防隐患排查,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教,促进全体学生提高消防安全技能与自救逃生技能;
(二)组织开展学生宿会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宿舍管理及经常性巡查,发现火灾须立即上报学保卫处并组织好学生疏散;
(四)配合学院保卫处或公安消防机关做好火灾扑救后的事故调查及其他善后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部门(部位)是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超市及实验、实训室(车间)、多煤体室、体育场(馆),教学大楼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监控中心;
(三)图书馆、档案室、保密室;
(四)配电室、水泵房;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使用、储存场所;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
(八)其他发生消防事故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门(部位)。
第十四条 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及检查的职责,设置防火标志、严禁烟火标志等,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院内举办文艺演出、学术交流、体育运动会、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并经学院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学院保卫处有权责令当场整改,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十六条 在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后勤处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处须及时将竣工图纸、消防竣工验收资料、消防设备明细情况、有关文件等报学院档案室存档的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验室、教学大楼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宿舍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教育仍不整改的,学院保卫处有权对违禁物品及用具一律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消防监控中心,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二十四小时进行消防监控;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当班期间对消防监控运行设备每日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引起的报警,要迅速到达实地查看,做好系统当日的火警、保障、误报,漏报和值班情况的记录,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校园内消通道路面禁停任何车辆,禁止堆放任何物品,违者由保卫处通知相关部门将物品清除,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学院相关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相关部门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ー条 各部门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潜有火灾危脸,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明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施工部门应当向保卫处申办事手续,并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建筑物局部施工要使用明火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等措施。作业人员应当切实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内出租的商铺等场所,学院有关部门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后勤处负责对出租场所的防安全管理,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消防事故时,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对事故进行处置,及时疏散人员。消防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要保护好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和保卫处调查事故原因、统计事故损失,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和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
第二十四条 学院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的真实情况,并根报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部门概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体况应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法律文书、消防设施检查和维保记录、消防隐患排查及整改记录,日常消防检查巡查记录、消防知识教育、消防技能训练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应包括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消防管网配置的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消防设备设施配置和维护更新情况;消防经费的投入与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保卫处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学院相关部门开展的消防大检查
(一)检査时间
1.寒暑假前后各一次
2.“五一”、“国庆”等国家规定节假日前。
3.上级部门或消防部门要求组织的其他专项消防大检查。
(二)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部门消防检查及每日消防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 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0.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消防隐患及时填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学院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
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须填写检查记景,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消防安全重要部门须建立每日消防巡查制度,消防安全重要部门消防监督员要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内容、部位和频次。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琉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下班后对所有教室、办公室、工作室等场所巡查一遍;
(五)其他消防安情况。防火巡查须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必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院保卫处或部门消防检查巡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管理人员限期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折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正常使用的;
(七)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潜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对消防隐患经公安消防机关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处须特别加强对学生宿舍、食堂等重点场所的夜间消防巡查,并及时纠正各种消防违法行为,妥善处置消防隐患。
第三十条 各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隐患,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保卫处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消防隐,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报告,交由学院研究解决消防隐患暂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描施,切实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消防事故或者一旦发生率故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学院对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消防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部门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消防风险情况分析,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相关知识、消防安全事故预防知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与技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学院保卫处须组织下列人员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院及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监督员
(二)专取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学院保安人员;
(四)须持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须在保卫处指导下,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提高学生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或培训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各系部对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三十八条 宣传部在校国网络、广播、校内报刊须定期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条 学院、各部门、消防安全重要部门(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消防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消防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后勤保障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事故初起阶段的处置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及实验室应当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应急疏散预案要求,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三条 学院须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消防专项资金,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配置、检测,维修,保养,更新,改造;应急处置必须的备用设施、材料;全院性消防宣传教育、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公共消防控制值班操作人员的培训等经费需要。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四十六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年终总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南方职业学院行政责任事故认定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子表和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给子批评和处罚。
(一)奖励
在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集体,学院将给子表彰励。
1.消防安全教育普及,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规定的职责,及时消除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发生消防责任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2.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選免消防事故发生,事迹突出。
3.积极处置消防安全事故,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4.对查明消防安全事故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5.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着贡献。
(二)处罚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追究相关管理部门或责任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不按消防管理制度要求,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3.部门负责人强迫师生或员工违章作业,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主要追究强迫职工违章作业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职工违章作业,部门负责人发现后不子制止而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主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同时也要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没有认真履行学院《治安练合治理责任书》规定的职责或对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行为,导致消防安全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
6.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也不进行整改,从而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负责人,学院实施“一票否决权”取消当年部门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7.对因渊防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学院财产重大损失,受到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或处罚的,学院将追究有关部门人的责任,构成犯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具体奖惩办法由保卫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拟定,报学院 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须依据本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所称学院各部门,包括系、部、处、室、中心、基地等,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