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4 点击量:
粤财教〔2015〕24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教育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教育局,省属有关学校:
  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从2015年起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为规范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修订了《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制定出台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9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2月16日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资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上大学的通知》(粤府办〔2013〕30号),省财政安排设立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给予资助。为规范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资助范围和对象为:户籍在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三水瑶族乡,清远市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分布在省内36个县(市、区)的390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包括自然村,详见粤府办〔2013〕20号文件),考上省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本专科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第四条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帮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培育少数民族中高层次人才,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科技水平,加快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奔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民族宗教委职责:负责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指导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做好资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确定资助资金资助名单,拟定资金安排初步计划,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省教育厅职责:负责协助审核确定资助资金的资助名单,协助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组织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负责审核省民族宗教委报送的资金安排下达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资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九条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省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本专科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学年10000元,按年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原则上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
  (五)2013年以后(含2013年)参加高考被省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录取,并注册就读。预科生从其正式就读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年度起算,预科学习年数不计入资助资金发放范围。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大学生按学年申请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获得本资助资金资助后,不再重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同类专项资助。
  第十二条  每年9月25日前,少数民族大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助申请,并递交《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生注册证明等资料复印件,二年级以上学生还须提供上一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有关缴费凭据。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的审核流程如下:
  (一)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将拟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登记造册并上报所属市民族宗教局审核。
  (二)各市民族宗教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名单报省民族宗教委。
  (三)省民族宗教委将拟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名单审核汇总后,在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民族宗教委将受资助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汇总名单及时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年度清算的拨付程序。
  (一)每年11月30日前,省民族宗教委提出下一年度资助资金安排下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不低于资金量的9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助资金到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委清算当年度资助资金。
  (二)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省财政厅的资助资金分配文件,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转拨给本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  有关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应根据省民族宗教委和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受资助少数民族大学生名单,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辖区内少数民族大学生足额发放资助资金,并于下一年1月底前将发放情况书面逐级上报省民族宗教委。
  第十六条  有关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工作中发生的宣传、交通、拨付手续费等方面的工作费用在本资助资金中按规定标准列支。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按照相关规定在各自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助资金的申请指南、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
  (三)资助资金分配情况,包括受资助学生名单、金额、就读高校名称等;
  (四)资助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有关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逐级审核汇总后将资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族宗教委审核汇总后按要求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出台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