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国家助学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0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的通知》 (粤教助函[2012]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
    1、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组长,财务处、各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各系辅导员为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2、下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主任,学生工作处相关工作人员2--3人、各系负责奖、助学工作辅导员和学生代表1—2名为成员。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我院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全日制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学院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良好的行为举止,身心健康,无吸烟、酗酒、赌博等陋习。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持有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经院系调查确认的。
 
第四章 奖励金额与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原为每人每年3000元,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为扩大助学对象,请各系按学生贫困认定标准可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第八条 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由省教育厅具体下达指标到学院,学院根据人数比例把名额分配各系。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书(材料)》、提交本人上一学年各科学业成绩(成绩单由教务处打印并盖章确认)及综合测评排名表(要求系审核盖章)、各类获奖情况及证书原件、复印件
2、系评审。各系应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初审、答辩等程序,根据各学院的分配名额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在系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3、学院评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各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后,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报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对助学金初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示之日内向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及时做出调查并及时进行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院评审小组提起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及时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至学院后分10个月,每月发放给获奖学生或存入学生饭卡,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
十五条 学院各系(分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初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十六条 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经举报、学院调查后,如果确实不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学院将追回对其发放的奖金。
第十七条 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院规定等情况,学院将取消其今后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   条学院各系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院纪检、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江门艺华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原校名是艺华)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