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4-06-12 点击量:

日前,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公布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一是明确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所需的具体各项符合报考条件的证明材料;二是明确报考的手续和程序;三是明确随迁子女资格认定的部门职责及保障措施。
    据了解,为扎实推进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摸底调查,通过深入各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省直发改、公安、人社、住建等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随迁子女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面临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省教育厅、发改委、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吸收了比较合理的意见,对《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现向社会公布。
    《实施办法》明确做好我省随迁子女高考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2)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3)父亲或母亲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证》);
    (4)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累计缴费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5)随迁子女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有关证明。
     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报名参加高考应当在当年高考报名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按要求到就学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对随迁子女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并分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根据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考试的准入条件,认真做好审核、认定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稳定职业的审核和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的认定工作;县(市、区)公安局具体负责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我省居住证年限、身份证和户籍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具体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工作;县(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认定工作。
    各职能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名单反馈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报考名单,所确定的报考名单将在学籍所在中学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
    据介绍,对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地和居住地不同的,其随迁子女符合学籍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由居住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相关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协助办理审核手续。
   《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深入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平稳实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实施办法》规定,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在我省报考资格。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2013年11月29日
 

 

 

 附: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热点问答”
 

    广东省2014年高考报名工作将于12月1日-10日进行。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新政”也将于2014年开始启动。日前,记者就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热点问题”采访了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相关负责人。
 

   1.2014年,那些随迁子女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2014年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中、技校)毕业,并有3年完整学籍的,可报名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报考高职院校。
 

    2.如何落实省政府《通知》要求?
    答: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要求,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一是明确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高考所需的具体各项符合报考条件的证明材料;二是明确报考的手续和程序;三是明确随迁子女资格认定的部门职责及保障措施。
 

    3.《实施办法》是如何制定的?
    答:为扎实推进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摸底调查,通过深入各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随迁子女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面临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并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4.《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11月20?26日,《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考生、家长及社会有关人士提出一些意见和修改建议。省教育厅、发改委、公安厅、人社厅、住建厅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视,进行了逐条梳理和研究,吸收了部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现在公布的《实施办法》。
 

    5、《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主要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考条件、实施时间、报考要求、资格审核、录取实施办法以予明确及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等依法依规进行界定,着重可操作性,做到条件明确,操作方便易行,以扎实有序地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同时,本着以生为本、服务考生的原则,《实施办法》统筹考虑了当前随迁子女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由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后,统一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分送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减去考生来回奔波的繁琐,切实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提供便利。
 

    6.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何办理高考报名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报名参加高考应当在当年高考报名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按要求到就学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随迁子女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2)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3)父亲或母亲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证》);
   (4)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累计缴费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5)随迁子女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有关证明。
 

    7、合法居住须提供那些证明材料?
    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主要指拥有自有住房和合法租赁住房两种情形。对于拥有自有住房的,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明材料;对于租赁住房的,依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另外,依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人租赁房屋、承租人变更或者停租,承租人转租房屋,房地产中介租赁房屋,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告租赁房屋信息。因此,认定在我省合法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综上,随迁子女报名参加高考时,提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具体包括: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8、如何提供父亲或母亲的《广东省居住证》?
    答: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对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因此,要求提供父亲或母亲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证》)。根据相关规定,《居住证》到期未能及时办理延期或更换的,新办《居住证》期限重新计起。
 

    9.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交材料后,如何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
    答:我省报考高考的随迁子女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并分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根据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准入条件,认真做好审核、认定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稳定职业的审核和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的认定工作;县(市、区)公安局具体负责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我省居住证年限、身份证和户籍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具体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工作;县(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认定工作。
 

    10.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何获知审核结果?
    答:各职能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名单反馈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报考名单,所确定的报考名单将在学籍所在中学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
 

    11.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地和居住地不同的,其合法稳定住所如何审核?
     答: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地和居住地不同,其随迁子女符合学籍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由居住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相关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协助办理审核手续。
 

     12.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否与户籍考生同等录取待遇?
     答:符合参加高考升学考试准入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在我省参加高考的,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13.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升学考试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不符合在我省参加高考升学考试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为保障不符合在我省参加高考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顺利参加高考,一方面我省将加强与考生流出地的协调配合,保障考生能够顺利回流出地参加高考;另一方面需在我省参加借考,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方可在我省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借考。报名时,随迁子女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的有关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招生办公室办理高考借考手续。在我省借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回到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