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6 点击量: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开学在一周内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故不按期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考核包括学业考核和思想品德考核两个方面。学业方面由教务处负责,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方面由学生处负责,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查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补考后的成绩应加注“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三条 考试课和考查课按以下规定评定:

1.考试课由学校统一组织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占该课程的70%,平时成绩占30%。

2.考查课由任课教师组织考核,每门课至少应组织一次综合性测验,测验成绩

占该课成绩的60%,平时占40%。

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实际情况和要求按学校

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期末考试课程由

教务处确定和组织。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

合评定。学生因残疾、生病上体育课某些项目确有困难者,由本人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

第十六条 学生自学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由教务处按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组织考核,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可以免修。其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入档案。此项不适用于留级生。

第十七条 留级生重修当年已学过的课程,其考核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可由本人提出免修申请,教务处可根据课程的具体开设情况审批。未经同意的仍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提前持有关证明,于考试前向教务处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减少一次补考机会。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凡旷考的学生,该课成绩按“0”分计,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对由其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主要考核学生的思想品德和组织纪律性。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辅导员(班主任写出评语,并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出等级。思想品德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鉴定。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对学生应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毕业时对学生进行总综合考核,考核成绩为各学年考核成绩平均分。

第三节 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只有一门课不及格者准予升级。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试课累计两门及以上,考试、考查累计三门及以上不及格者应予留级重修。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计:

1.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具体计算方法为:两学期均为考试课时,按学时比列计算平均值;一学期为考试课,一学期为考查课时,考试课按最终成绩,考查课按等级中值分计,不及格时按45分计,按学时比例计算平均值;

4.体育课不计入升留级门数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内缺课时数超过该课程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留级重修生原则上跟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无后续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留级重修生要向学校交付培养补偿费。其标准按留级后的同年级学生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允许的次数,以在校学习总时间三年制不超过五年,五年制不超过八年为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除学习本年级课程外,经自学参加高年级所学课程考试,有2/3科目达到及格以上者准许跳级,缺学科目在跳级后再经过自修参加考试。在校期间跳级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个人申请参加第二专业学习和考试者,学校应予支持。学习成绩合格,发给第二专业辅修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多证书机制。鼓励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4.留级重修或复学(含保留入学资格重新入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5.根据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以及企业对人才需求状况,学校认为应当改调专业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毕业当年;

3.应予退学的;

4.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毕业当年;

3.定向培养生;

4.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应按以下方法办理手续: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系和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学生跨校转学转专业应先办转学手续,再在转入学校办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时,应予休学;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予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临毕业前一学期一般不得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允许的次数以在校学习总时间三年制不超过五年,五年制不超过八年为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等费用自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均不得报考其它学校。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一学年内经补考后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按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患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须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习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包括各种实践环节,全部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成绩合格,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按时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未按规定填报信息,造成损失后果自负。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