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24 点击量:

 

教务管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实际动手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从200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超过2周者,需向学院请假,超过2周未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章。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内有可能达到健康标准且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医务部门提出意见,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所在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学生经注册取得学籍,方有资格参加学院按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复学注册。
二、考 勤
第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院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和军训等均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须接受批评教育,并虚心认错。学院视其旷课学时数,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0-19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29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39课时,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49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50课时以上者,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七条 在校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必须请事假的学生,须事先说明事由。事假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因病或因事请假1天以内,由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批准,报系办公室备案。3天及3天以内,由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报学生处备案。3天以上,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报学生处批准。
三、学制与费用
第八条 学校试行学年学分制,全日制专科基本学制为3年。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必须按时交纳学费等学校规定的费用。不按时交费者,不予办理注册,并按自动取消学籍处理。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费的,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缓交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十条 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复学时按所在年级学费标准交费;退学试读的学生,按所在年级标准交纳学费。结业换发毕业证的重修按学分交纳重修费。
第十一条 自动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予退还学费。经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按省教育厅、物价局的现行规定办理退费。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实训、实验、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核得分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其中,期末考试得分占70%,平时成绩占30%。考查课程以平时成绩为主综合评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学完一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同时有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时,实践考核不及格的,经补考或重修及格后,方可进行成绩总评,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总评中实践课与理论课各自所占的比例,由各系(部)、教研室制订,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批准后送教务处审核、备案,方可参加缓考。非因公缓考者,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须重修。学生无故缺考,成绩记为“0”分,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直接重修。
第十六条  凡全省、全国统考课程考核合格的(例如大专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等),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免考学院开设的相关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由体育教研室制订,学院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直接交费重修。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上学期以上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出、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批,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1个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学生方能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后,由转出学校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函至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教育厅和学校,学生方能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勤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注册手续学院认为可予办理休学的,因病不能保证正常学习者;
(四)创业实践等原因须暂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原则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特殊情况1年期满需继续休学者,需在休学期满时办理续休学手续。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院可保留其复学资格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七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获准休学者,须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院医务部门签署的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书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期未满,不得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和出现的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     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办好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和必要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学院申请复学。申请复学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经学院医务部门复查合格,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三)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七、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50学分的;
(二)复学后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续休学手续者;
(四)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经教育仍不办理休学者;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总学籍年限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因第三十一条原因的退学,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教务处审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第三十八条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八、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
(一)必修课、限选课程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学生在总学籍年限内未能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但已获得的学分与毕业要求学分相差在30学分以下者;
(三)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第三十七条 因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取得结业证的学生,在总学籍年限内可参加补考、重修取得学分,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并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学院批准可换发。因品德不合格取得结业证的学生,在总学籍年限内,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鉴定合格,并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学院批准可换发。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含1年),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三十九条  对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成绩证明。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国家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