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4-11-03 点击量:

 

广东南方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名称是广东南方职业学院。
第二条  学院的性质是自愿举办、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民办高校。
第三条  学院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开展高等职业教育,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设立特色专业,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服务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广东南方职业学院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经国家教育部备案,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  学院的地址是广东省江门市五邑路683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江门市广华科技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学院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学院的发展方针和方向提出建议。
第八条  学院开办资金:人民币捌佰捌拾万元整(¥880万元);由江门市广华科技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全额出资,资金性质属为自有资金。学院财产现有江门市五邑路683号土地208亩和建筑物54060平方米,另有各种常规设备和教学设备价值共650万元人民币,图书90000多册,全部由举办者自筹投入,举办者将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继续追加投资。
第九条  学院是民办性质,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普通高职教育为主,兼办成人教育和短期培训。办学规模初期5000人。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7人。董事(以下简称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或其代表、学院院长、学院党委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每届任期4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抄报登记管理机关。董事会成员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产生,下一届董事会由上一届董事会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董事可在董事会会上对学院的发展提出建议;
(二)董事在董事会拥有合法的投票权;
(三)遵守国家民办教育法和关于办学的有关规定,享受民办教育法赋予的权利;
(四)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维护学院利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担任,副董事长选举产生。罢免董事长或副董事长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经委托,由副董事长代董事长行使其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下列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学院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兼任学院董事、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财务;
(二)对董事、学院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或学院院长的行为损害学校(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原则。
经费主要使用于教职工工资、建设和添置教学设施设备等方面,学院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三十一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院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院在办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学院经过发展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不一致的;
(三)董事会决定要修改章程。
第三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后,并报民政部门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
第三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中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条 清算财产顺序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终止办学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8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院注册登记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