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职业学院教代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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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下同)的职权和作用,理顺教代会与学院党委及院长的关系,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必须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在学院中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力,发挥教职工在学院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也是学院行政领导与教职工进行协商对话的重要渠道,是党组织、行政与教职工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教代会接受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支持院长行使统一指挥学院行政工作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学年度计划、教育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和财务预决算有审议权。
2.对学院实(试)行的责任制方案、劳动人事制度及工资制度、奖金分配原则、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有审议权。
3.对教职工集体福利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有讨论决定权。
4.对学院的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和建议罢免权。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由组织推荐或五名以上工会会员联合提名,按不低于110%名额差额选举产生。凡为学院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代表。教代会代表应由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和领导干部等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不低于60%,党员代表不高于70%,女性代表不低于30%。教代会代表可按教学、行政和后勤成立代表组,可推选组长、副组长。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所在单位全体职工监督,所在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其代表。代表调离学院或退休后,不保留其代表资格,缺额按选举办法补选。
第十条 代表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正派。
2.懂管理,有一定的组织、表达能力和代表性。
3.关心学院建设,有主人翁责任感,坚持原则,奉公守法,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4.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能热心为群众服务,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对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对学院行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3.因行使正当民主管理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4.有权建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有功人员和惩罚有过失的人员。
第十二条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努力提高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质量,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带头宣传和执行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教代会所交办的任务,协助各部门搞好民主管理。
4.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教职工利益,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1.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学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2.教代会的议题要以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中心,由行政和工会共同提出,征求院党委意见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确定。
3.遇有重大事项,经院党委、院长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建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4.教代会进行选举、通过或决定重要事项,必须有出席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代会主席团
1.教代会设主席团,教代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常任制。
2.教代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其中,常务副主席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有关教代会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3.教代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学院党委提名,教代会选举产生。
4.教代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学院工会委员组成。
5.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审议大会中心议题,主持教代会的各种会议及日常活动。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召集代表组长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联席会议,处理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
(3)听取教代会工作机构及各专门委员会和代表组的工作汇报。
(4)主持筹备下一届教代会。
(5)教代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学院有关行政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
1.教代会可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建立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如专业建设、福利分配等。专门委员会可设主任一人,由教代会主席团提名,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2.专门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代表组成,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学院教职工中聘请有经验、有专长的非教代会代表。
3.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可在人选上相互交叉,也可结为一体。
4.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对教代会拟讨论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报告,提出建议。
(2)对有关提案或建议进行搜集整理和归纳,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主席团报告。
(3)检查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的情况。
(4)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以审定本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教代会主席团,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