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职业教职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03 点击量:

 

广东南方职业教职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严明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教职工,全院教职工均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教职工聘用、辞职、辞退
第三条 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岗位设置原则和缺岗补员,一人多岗的要求,编制用人计划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向社会招聘。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一律实行岗位聘任制。首聘期限一年,续聘期限三年。
第六条 招聘基本条件和要求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职业素质、团队合作及吃苦奉献精神。
2、具备在高校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必备条件。
4、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第七条 聘用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至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入正式聘任制,执行有关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八条 聘用工作程序
一、凡来我院工作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简历、文凭、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成果证书及本人体检结果(县级医院以上)。
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必须符合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未达到规定要求或提供情况不实人员,不得参加应聘。
三、考核:由人事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统一安排时间,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包括政治思想、业务知识、教育教学技能。采取试讲、面试、答辩等方式。考核情况由用人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经主管领导考察后,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学院与聘用人员签订有关聘用协议。
第九条 试用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劝其退回或辞退:
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2、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3、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学院造成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经用人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骗取学院的任用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院另行安排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离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条 教职工辞职
1、辞职人员必须提前一个月内向学院用人部门写出书面辞职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讨论由负责人签置明确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经同意后的辞职人员按规定程序尽快办理工作移交及离校手续。
3、专任教师辞职人员必须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内向学院提交辞职报告,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4、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移交、转接和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辞退
一、为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优化人员结构,对经教育无效的教职工可以辞退;并按规定程序尽快办理工作移交及离校手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辞退
1、不能胜任现职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者;
2、学院部门进行撤并或缩编而需要减员时,拒绝另行安排者;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超过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发生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者;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6、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和纪律行为,有损学院荣誉和利益者;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8、不符合高校教师任职要求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辞退.
1、女教职工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
2、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辞退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教职工岗位调整
第十二条 教职工岗位调整是指其从原工作岗位调整到另一工作岗位(含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调整)。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进行岗位调整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接收部门确有空缺岗位,由人事处按程序审核,报主管领导审定后,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调整必须符合拟调入系列(或岗位)的聘任条件,并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非教学人员调整到教学系列,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本人所学专业对口
3、在原工作岗位考核合格
4、经教学情况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学院可以调整其原工作岗位。
1、在一年内连续两次出现教学或管理事故,并受到学院处分者。
2、取得初级职称6年以上(含6年)而未获得中级职称者(不含能工巧匠)。
3、教学人员任教连续3年(含3年)未获取高校教师资格者。
4、连续4年(含4年)未获取初级职称者。
第四章 教职工奖励
第十七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激励教职工奋发进取,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给予奖励。
1、在教学或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书育人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在党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中有创新,且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3、在保护学院公共财产免遭损失或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者;
4、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八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称号及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学院可以视情况发给奖状、奖品、奖金等,其标准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 学院各种表彰活动可以与正常运行的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否则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一、教职工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1、出现一次一般事故,给予通报批评。
2、一年内出现两次一般事故或一次严重事故,给予警告处分。
3、一年内出现两次严重事故或一次重大事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年内出现两次重大事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视情况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
1、散布有损国家和学院声誉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活动。
2、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3、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4、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损害学院荣誉和利益。
5、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及其他违反纪律行为。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擅离岗位,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经教育不改正。
8、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10、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教职工,损害领导与教职工关系。
三、对受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金从被处罚者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金额一般不超过30%,如能迅速改正错误,有良好表现的,处罚金可以酌情减少。
四、对犯错误教职工的各种处分,由所在基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基层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主管领导审核,送人事部门按程序办理,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执行。
第六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事故认定
一、一般事故:指二级教学事故和行政一般过错。
二、严重事故:指一级教学事故和行政严重过错。
三、重大事故:指一年内出现二次一级教学事故或三次二级教学事故、行政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四 事故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领导或事故责任人应及时(二小时内)向人事处和院领导报告(重大事故三十分钟内报告)。
二、人事处应对事故及时查实并作出初步认定,同时形成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
三、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四、事故处理后、相关职能部门在3天内将事故处理决定文件下发到各单位。
第七章 考勤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勤
一、全院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课)不得迟到早退。
二、除专任教师外,全院其他教职工一律执行坐班制度。(包括各系部正副主任,教学秘书,主任助理)。实行上班签名报到制度。迟到、早退30分钟,扣半天岗位津贴。
三、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课)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因突发事情未能按时上班(课)者,须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报告,事后及时补办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全院或部门的会议和学习,必须按时参加,无故缺席者,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天数按起止日期连续自然日计算(含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日)
六、行政管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应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因私事离岗2小时以上半天以内,按事假半天计算。
七、全院教职工考勤工作由人事部门综合管理,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
1、教师上课由系部秘书登记,系部负责人和教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2、行政人员考勤由各处(室)专人负责,处(室)领导负责监督检查。
3、每月1日(若为节假日,则提前一天)各部门要把本部门上月考勤情况上报人事处。
第二十六条 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课)均需履行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审批手续。
二、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说明原因,填写起止时间,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报人事处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销假。假满后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未经批准延长假期或不按时办理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连续超过3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审批程序
1、请假1天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
2、请假2至3天(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请假4天以上(含4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人事处呈报院长审批。
4、处级干部(含副处级)请假3天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3天以上报院长审批。
5、教师请假除报人事处外,须同时报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事假
1、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按程序批准的为请事假。
2、事假为无薪假,每月累计不能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能超过15天。(特殊情况除外)
3、事假扣薪标准;月总工资/21.75×实际请假天数(按起止日期扣除公休日节假日)。
4任课教师请事假经教务处同意调课并实施的,扣除当天的岗位津贴,未作调课的按正常请事假扣薪。
第二十八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离开工作岗位进行治疗或休息,按请假程序经批准的为病假,假满后根据医院建议仍需继续治疗的应补办请假手续。
2、病假2天内需提供校医室证明由部门负责人核准,3天以上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请假程序审批,否则按事假处理。
3、教职工年内病假不超过15天(含15天),基本工资照发,含公休日节假日,扣发岗位津贴。计算方法:月岗位津贴/21.75×实际请假天数(按起止日期扣除公休日节假日)。16天以上30天内(含30天),发80%的基本工资,超过30天的停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工伤医疗假
1、教职工因工受伤,其所在部门应及时调查,凭校医出具的医疗证明并经县级以上工伤鉴定为工伤者,由人事部门报院长批准为工伤医疗假。
2、教职工因工负伤后应定期诊治、复查、伤愈后要及时上班(课),医疗期结束后,仍不能上班(课),按事假处理。
3、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停发岗位津贴。
第三十条 婚假
1、教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给假3天,达到晚婚年龄(女23岁,男25岁)登记初婚的增加婚假10天。
2、请婚假由本人填写申请书和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指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结婚),经批准后,发给基本工资,假期天数按自然日计算(含双休日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外)祖父母去世,给丧假3天,如需去外地料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2、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
第三十二条 产假
1、女教职工生育产假98天(从离岗日起算),剖腹产或双胞胎增加15天。
2、女教职工休产假可提前15天,其休假包括在产假中。
3、女教职工产假计算天数为从离岗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含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
4、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停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5、教职工晚婚晚育,妻子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含双休日、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假满逾期未办续假手续,不上班(课),均属旷工。
2、凡旷工者,按日扣发工资(月总工资/21.75×天数),并处罚当日工资。
3、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者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年薪制人员,一年内请事假10内天不扣工资,加班不发加班费,事假超过10天,从第11天起,每超过1天扣发当月工资的1/21.75。(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全年考勤全勤的教职工给予全勤奖(奖金另定)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七条 平时考核按月进行,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考核,年度考核,由学院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考勤考核的第一责人,负责考勤考核专职人员是直接责任,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秉公办事,做好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和平时考核工作,按时上报。对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违反考勤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责任。
第九章 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转评和聘任
第三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对师资队伍的要求以及广东省人事厅对关于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称问题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转评和聘用作以下规定:
1、已获得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职工,按照岗位管理,专业对口原则,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2、所有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岗位都实行评聘分开。
3、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转评和认定按照当年省市文件执行。
4、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的公修课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职称外语考试、职称评审等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5、行政教辅人员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按有关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6、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职务资格的评审条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凡在编教职工申报获得高校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与学院专业相关并被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须与学院签订服务期限协议书,否则不予套改工资级别。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执行,如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