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28 点击量:
学生处、后勤处、各二级学院:
        为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规范和生活习惯,创建一个团结友爱、文明礼貌、整洁安全的休息、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文明校园的建设,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章 寝室调配管理
        第一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统一调整分配,学生必须按照指定的寝室号、床位入住,不得自行调换寝室或强占床位、行李架,如确实需要调换必须先向归属二级学院申请,再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重新调整。调整时不得破坏或带走原寝室任何家具及设备设施,违者责令其恢复原状,照价赔偿。
        第二条 学生不得私自随意改动睡床、行李架等,违者责令其恢复原状。要爱护宿舍内一切用具和设施,如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及给予相关处理。
        第三条 学生毕业、休学、退学离校,需办理退房手续,经宿管员查验寝室财产无丢失、损坏、无拖欠住宿费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应在当天内搬离寝室。如因特殊原因延期住宿的,须经归属二级学院、学生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同意,缴纳住宿费后安排住宿,住宿费50元/天。申请者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并交纳所用水电费,最长时间不能超过7天。
        第二章 寝室内务、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民主合理制定各自寝室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下简称“自管会”)、各二级学院成立宿舍管理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学生寝室内务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各学生寝室须推选寝室长一名,落实寝室内务卫生公约及内务卫生轮值制度。
        第六条 学生寝室内务卫生值日生每天须将本寝室内及门前走廊清扫干净,并将生活垃圾打包带至楼下垃圾池。
        第七条 严禁随地吐痰、随地丢垃圾、髙空抛物、乱涂乱画、故意在墙体上印鞋印、球印等不文明行为,违者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照《学生违纪用电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行为的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 各学生寝室内物品摆设应当规范、整齐,做到美观大方。寝室长负责组织本寝室学生每周进行寝室大扫除, 清扫或冲洗地面、擦拭桌椅、门窗,保持室内地面清洁,天花板与墙壁无脏物,无蜘蛛网,门窗桌面干净整洁。
        第九条 维护公寓楼环境卫生,严禁把生活垃圾、个人物品、剩菜剩饭倒在洗手间、冲凉房、阳台、公共走廊排水口内,造成堵塞的,责令其写检查外,还需自行外请专业人员疏通,屡犯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定期组织检查学生寝室内务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内务规范的寝室给予表扬,并发放水电补贴及网络补贴;对内务管理混乱的寝室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发当月水电补贴及网络补贴。对限期不整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寝室应积极配合学校各级部门组织的卫生检查,对拒绝检查的寝室全体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并停发当月水电补贴及网络补贴;对屡次拒绝检查者加重处罚,直至留校察看。
        第十二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张贴、派发广告传单,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楼设学生公寓管理值班室,配公寓管理人员,专职负责学生公寓区的生活秩序、卫生、纪律、日常巡查及报修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学生公寓大门6:00开门;周日至周四22:30关门,严禁外出,23:00准时关灯睡觉;周五至周六及法定节假日23:00关门,严禁外出,23:30准时关灯睡觉。不按时关灯者、关灯后使用音响影响他人者,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纪律处分及停发当月水电补贴及网络补贴。
        第十五条 严禁晩归(超过规定关灯时间回寝),晩归者必须说明原因并凭有效身份证件做详细登记方可进入。对无理取闹、假报姓名、无正当理由迟归者以及越墙、爬门爬窗进入公寓、酗酒后晩归者,将给予严肃处理。如因特殊情况需晩归或外出住宿应提前向二级学院请假,持二级学院有效请假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学生公寓大门值班室做详细登记方可进出。
        第十六条 严禁打麻将牌、天九牌和任何方式的赌博行为,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在寝室存放麻将牌、天九牌者给予纪律处分及没收处理。
        第十七条 严禁吸毒、贩毒、搞迷信活动,严禁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违者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内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猫、狗、兔、鸟、龟、鱼等一切动物。
        第二十条 休息时间不得在宿舍髙声喧哗、唱歌、开音响、玩弄乐器、打扑克、下棋、跳舞等活动,如需要用录音机、学习机,应当使用耳机;任何时间内严禁在学生公寓区内打球、踢球及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有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告者,没收其器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进行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如确有需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探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分钟,探访完毕,应登记离开时间。严禁留宿异性,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亲朋好友来访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来访人员不允许在学生宿舍留宿,违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给予私自留宿者批评教育和处分。22:30后公寓区停止一切来访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燃烧物品及生火煮食物。
        第二十五条 严禁携带、存放、匿藏管制刀具、有害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触犯法律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寓楼内追逐打闹、燃放鞭炮、烟火,禁止骑跨护栏。
        第二十七条 严禁爬窗、爬铁门、爬墙进入寝室。
        第二十八条严禁私接水、电源,严禁私接水管、私拉电线,严禁破坏水、电设施,严禁偷水、电,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严禁破坏、擅自移动学生公寓楼内所有消防设施、监控设施,严禁以任何理由在公寓楼内消防通道(楼道)摆放任何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没收,不予退还。如因堵塞物造成任何意外,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寝室无人时,最后离开的学生必须关闭寝室内水电开关,确保电脑、手机、充电宝、电吹风无连接电源, 否则造成任何意外,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必须检查好寝室门窗是否关好并上锁,防止失窃事件发生。提髙警惕,遇到陌生人进入要立即查问,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宿管人员或保卫人员。寝室内不要存放大额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相机、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钱包和有效证件随身携带。发现寝室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宿管人员及保卫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寝室内不收藏、放置违禁物品,发现违法行为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宿管人员及保卫人员举报反映。日常生活中要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自觉接受门岗检查询问。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寝室阳台护栏上摆放任何物品,防止掉落伤人。
        第三十四条 严禁存放和使用电炉、电热棒、煤油炉、酒精灯、功率在500瓦以上的电器及一切煮食电器、器具,一经发现,立即没收,不予退还,并严肃处罚。造成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承担赔偿责任,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行李物品按要求统一存放,个人贵重物品必须带离宿舍,学生要准时离校,离校时必须凭放行条到宿管员处做好登记方可带离行李。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学生寝室应积极配合学校各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拒绝检查的寝室全体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并停发当月水电补贴及网络补贴; 对屡次拒绝检查者加重处罚,直至留校察看。
        第五章 学生公寓设备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违规用水用电,学生寝室内水、电开关、控制箱、电源线路发现被擅自打开、移动、铅封损坏、接拉水管和电线,以及使用其他不当方式方法用水用电的,均按偷水偷电行为论处,违规者停发当月水电、网络补贴,并处300元/次水电使用违规赔偿金(再犯者赔偿金翻倍)。
        第三十八条 寝室水、电设备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为避免发生事故,严禁学生擅自维修和处理,违反规定者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禁止故意损坏、擅自拆除和移动学生寝室内所有电器、设备、供水、供电管线、家具等公共财物,如有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若查不出直接责任人的,由寝室全体成员集体赔偿,并停发当月水电、网络补贴。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交纳住宿费,如有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到隶属二级学院办理缓交手续并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住宿权利,并作退宿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尊重管理人员,自觉支持、配合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管理,如有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区域内用任何方式挑逗、偷窥他人,如有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区域内拉横幅、张贴不良标语,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如横幅内容为反动、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或存在其他不良行为影响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有关部门依照《学生违规处理与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原《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公服字[2019]3号)文件作废。
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