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艺华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的介绍
年初以来,我省各地旱灾、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进一步增加。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及其他资助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教育厅粤教助函【2010】16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家庭困难新生都能顺利入学,我院将继续执行家庭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的制度,并加强组织管理和宣传力度,现就我院“绿色通道”的各项奖、助学金及资助政策介绍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与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我院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1—3档。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里。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院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金额: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审批:
学院学生处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
五、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1、奖励标准:
①一等奖:3000元/生/年;
②二等奖:1500元/生/年;
③三等奖:500元/生/年。
2、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良好,具体如下:
一等奖学金:该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且综合测评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列在班级5%以前。
二等奖学金:该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且综合测评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列在班级10%以前。
三等奖学金:该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且综合测评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列在班级15%以前。
⑤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每年的
4、相关事项:
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六、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2000元。
2、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普通大专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团委、班级干部等。
④该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工作表现突出,总的综合测评在班级前三名。
3、申请、评审和发放: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每年的
4、相关事项: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七、优秀新生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1000元。
2、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高考文科成绩排全院文科生前5名,理科成绩排全院理科生前5名,“3+证书”高考成绩排全院“3+证书”类考生前3名。
3、申请、评审和发放:
每年新生入学后,按高考成绩排名评审,军训总结大会上颁发优秀新生奖学金,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八、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我院学生处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1、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生处提出勤工助学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我院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2、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个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九、缓交学费
1、申请条件:
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原则上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父或母已去世,经济确有困难者;
②父或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③父或母下岗,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④来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⑤来自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确有困难的;
⑥烈、军属,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需附有关证件);
⑦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急剧下降,生活确有困难的。
2、申请缓交学费的程序:
①由学生本人填写《缓交学费申请表》,并由家长签署意见,盖章。附上近期家庭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②二、三年级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新生在入学报到后一周内(过期不予受理),由本人将申请表和证明提交给辅导员核实情况,由学生处讨论并签署意见,汇总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③对缓交学费学生的申请,应按条件严格审核。
④每学年9月底各系(部)将缓交学费名单汇总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3、、其他规定
①申请缓交学费的期限一般为半年。半年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学生,可提出休学申请,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生不得超过其毕业时间。
②经批准缓交学费者,允许随班学习,待缴交学费后补办注册手续。未经批准缓交期间,或未按时交费,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③对不能按时缴交学费,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又不办理任何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④凡以经济困难为由,实际并非生活困难而拖欠学费的学生,责令其一个月内交清学费,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⑤学院有权对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对弄虚作假者,将责令其两周内交清学费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⑥学生毕业时须缴清学费欠费,方可办理领取毕业证书。
十、减免学费
1、减免对象
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减免条件
(1)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思想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
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③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④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校内外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学生本人或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父母双亡,确无经济来源;
②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③身患重病(符合国家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正在医治,造成家庭经济贫困,无法解决在校期间学费者;
④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极其微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学费者。
具备第①、②条件的学生,申请学费减免,须提供家庭住址所在地村(社区)及街(乡镇)、县(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具备第③条件的学生,应提供本人病历、诊断书等相关材料。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①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者;
②上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者;
③上一学年有旷课(含升旗、早操、晨练)记录者;
④上一学年有违纪外宿或晚寝迟归记录者;
⑤吸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⑥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⑦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公益活动、集体活动者;
⑧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
⑨学院学生处确定的其他情形。
3、减免额度
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减免学费20%、减免学费15%、减免学费10%。
4、减免标准
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可按以下等级减免:
A等:符合上述减免学费条件中第(1)和第(2)中第①、②、项条件者,减免学费20%;
B等:符合上述减免学费条件中第(1)和第(2)中第③项条件者,减免学费15%;
C等:符合上述减免学费条件中第(1)和第(2)中第④项条件者,减免学费10%。
5、减免程序
①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于每年9月份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减免学费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各系辅导员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将本系申请减免学费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院学生处;
③学院学生处汇总审核,初步确定减免学费名单及减免等级,提交学院领导审批,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
6、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①因暂时困难,能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解决的;
②能通过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活动和困难补助等其它途径解决自身困难的。
如有疑问,请致电我院资助工作热线,或学院学生处。
我院资助工作热线:0750—3963333 0750—3073886
学院学生处电话:0750—3073880
附表一:
附表二:
减免学费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