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序完成鉴定组织实施工作
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各鉴定、培训机构应及时向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办、考试院)提出申请,由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办、考试院)组织实施;全省统考类职业符合补考条件的考生安排一次补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以上鉴定考试工作需于2017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二、规范做好退还职业技能鉴定费有关工作
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并完成缴费的考生,自愿选择放弃鉴定的,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以“原路退回”的方式退还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三、妥善处理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请根据学生意愿,于2017年3月31日前提交《“双证书”毕业生计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表》(附件)。部省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直接将资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由当地人社部门收集整理汇总后,4月10日前统一报备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今后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按所上报“双证书”计划申报鉴定时,需提供加盖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证明。各地要加强对“双证书”专业学生学籍的核实,将“学籍证明”连同证书核发资料一并扫描存档。
四、其他要求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做好对考生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的统一部署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做好取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的后续工作。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