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专家帮扶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9 点击量: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专家帮扶创业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创业导师队伍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国就业促进法》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 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府( 2017 )   27  号) 的规定,结合我市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 一) 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认 的创业导师 ,与创 业孵化企业( 或创业团队)签订“一对一” 对帮扶协议,每年免费为初创企业提供日常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达到一定标准的 ,给予创业导师专家帮扶创业补贴 。
      ( 二)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企业( 或创业团队),是指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内,开展创业活动的创 孵化企业(或创业团队)。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创业导师每年度免费为初创企业提供日常创业指导和 询服务不少于 5 次,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按照2000 元/项目标准给予创业导师专家帮扶创 业补贴 ,最高补贴金额不过 1 万元 。
      ( 二) 经创业导师指导的企业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的 , 给予主要负责的创业导师  1 万元的工作奖励 。
      ( 三) 创业导师每帮扶一个初创企业 ,只享受一次专家帮扶 创业补贴 。
三、补贴申请及核发
     (一) 该项补贴由创业导师结对帮扶企业所在的孵化基地运 营机构提出申请 。每年 6 月和 12 月为补贴申请时间 ,其他时间不受理。
     ( 二) 补贴申请采取网上申请以及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 申请单位通过 “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提出补贴申请 ,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提交到认定该孵化基地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 企业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的材料(申请工作奖励时 提供);
                  2.  创业导师的银行账户 。
    (三〉 受理部门通过江门市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对创业导师 身份 、创业导师与初创企业签订 “一对一” 结对帮扶协议情况、初创企业和孵化基地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情况 、创业导师服务 效果等信息进行核查 ,并出具网上预审意见 。预审通过的,应 当 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现场确认的地点和                   期 限(期限一般为  10个工作日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预审不通过的 ,如发现 基本信息填写有误 、申请材料不完整等情况 ,应 当一次性告知申 请单位修改基本信息或补全申请材料的要求 。
   ( 四)网上预审通过后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申请材料原件( 银 行账户可以提供复印件 ,复印件需加注创业导师本人签名)和《江 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从平台导出打印并加盖孵化基地运 营机构公章) 在指定期限内到受理部门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
   (五) 补贴核发采取属地审 核的方式 ,认定该孵化基地的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 当在申请单位现场确认通过后的 25 个工 作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 ,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创业导师的银行账户 。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 专家帮扶创业补贴实行公示制度,各市( 区) 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 (社会事务)局可以按照季度或年度通过门户网站 和办公场所公告栏公示补贴申领和发放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
   ( 二) 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申领补贴 。经核实,发现申请单位存在造假行为的 ,按照《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业促进法〉 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三) 该项补贴所需资金在市 、县( 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可以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 。
   (四) 对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项目,补贴标准高于或补贴对象范围宽于本实施办法的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
   (五) 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