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教职工生育子女休产假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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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第三条待遇支付管理规定之第五款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教职工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教职工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二条作如下补充:
1.女教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休完产假后,应按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女教职工返岗后(含提前返岗人员),应在30天内到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职工生育保障津贴申领手续后报人事处备案。逾期不办理者,学院将扣回本人在休产假期间单位所垫付的所有产假工资。
此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南方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