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化建设,推进试验性鉴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试验性鉴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职业研发科联系。联系人:唐静春,联系电话:020-83313090,传真:020-83177405。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6年9月9日
广东省职业技能试验性鉴定工作管理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试验性鉴定的各项工作,保证职业资格证书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验性鉴定是指采用小范围鉴定方式,对开发试题从效度、信度、难度、区分度进行检验。
第三条 试验性鉴定适用于新开发、整改的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具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
第四条 试验性鉴定期限一般为一年。从第一次试验性鉴定日期起,到最后一次试验性鉴定日期结束,鉴定次数不超过三次,最后一次只接受补考。考试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五、四、三级(含专项职业能力),每级别(或每个专项职业能力)每次人数不超过200人;一、二级,每级别每次人数不超过100人。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试验性鉴定工作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委托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鉴定中心开展当地所承担开发项目的试验性鉴定工作;组织省直开发项目的试验性鉴定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受省鉴定中心委托,开展当地所承担开发项目试验性鉴定的具体实施、考务管理、证书核发和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试验性鉴定协作单位:受各级鉴定中心委托,开发单位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等协助开展试验性鉴定报名、考场布置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开展试验性鉴定工作前签订质量管理协议书,明确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省鉴定中心组织开展的试验性鉴定项目,由省鉴定中心与试验性鉴定协作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地市鉴定中心开展的试验性鉴定项目,由省鉴定中心与地市鉴定中心签订协议。
第七条 考务要求
试验性鉴定有关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指引》执行。
(一)申报条件:参照《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以及我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场地安排:试验性鉴定考场由负责组织实施的鉴定中心统筹安排,试验性鉴定协作单位根据要求协助提供配套所需设施、设备,考前1天完成考场布置工作并封闭考场。
(三)监考、考评人员管理:
组织实施的鉴定中心负责派遣监考、考务人员。原则上,纸笔作答类考核,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类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口头答辩类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不少于3人。项目开发专家组成员可履行该试验性鉴定职业的考评人员职责,负责现场考评和阅卷等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参照《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执行。
第八条 相关费用标准
(一)鉴定收费:有关标准参照物价主管部门收费文件执行。
(二)费用支出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1.监考、考务人员的劳务费用(包括必要的交通及食宿费用)及现场考评、阅卷评分的考评专家费用,由具体组织实施的鉴定中心支付,支付标准参照省鉴定中心相关费用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2.相应场地、设备使用的费用由具体组织实施的鉴定中心支付,支付标准参照《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定点考场协议》执行。
第九条 试验性鉴定期间,应建立沟通联动协调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试验反馈情况,积极配合省鉴定中心对试题、鉴定方式和场地设备等进行调整完善;试验性鉴定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总结并提交试验性鉴定报告。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市鉴定中心及试验性鉴定协作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范组织实施试验性鉴定。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鉴定成绩直至终止试验性鉴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新职业、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