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团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6 点击量:

 院团委、各团总支:

根据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团粤发〔200511号)文件精神,为了科学、规范、合理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团费,结合我院实际,制订了《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团费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团费收缴与管理办法

 

中共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31018

附件:

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团费收缴与管理办法

 

根据《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团粤发〔200511号),科学、规范、合理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团费,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凡团籍注册在我院共青团委员会的团员,都有按时定期向团组织交纳团费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学院实际,团员团费按年度收缴,25/年。

第三条  团费收缴时间为新学年开学第二周,具体日期及相关事宜以院团委通知为准。

第四条  团员将团费上交给班级团支部组织委员,由班级团支书审核汇总后,连同团员名单(包括已交费、未交费和免交费团员)一起上交系团总支;系团总支将全系团费审核汇总后,连同全系团员名单(包括已交费、未交费和免交费团员)一起上交院团委。

第五条  团员如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团费,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团员大会讨论,形成书面决议,报所在系团总支同意,经院团委批准,方可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六条  团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团费,经班级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团员从批准其为团员的当月起交纳团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八条  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也可自愿多交,数额不限。

二、团费管理

第九条  全院团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每学年全院团费收缴结束后,院团委应按定额上缴团市委,同时按10%比例下拨各系团总支部,并分设科目进行管理。

第十条  学院团费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实行预算管理,账款分开,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团费管理小组履行管理职责。学院团费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院团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管理专员1名、帐务专员1名和监督专员3名。团费管理专员负责出纳工作,登记团费使用情况,办理报销手续;团费帐务专员负责会计工作,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管理帐目;团费监督专员由学生干部担任,负责全院团费收支和账务管理的监督工作。院团费管理小组成员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全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团费的开支申请、活动(项目)方案、预算清单和报销票据等由团费帐务专员负责管理。所有支出票据必须规范,品名、数量、单价、时间等项应清晰明了,一般应有售货单位公章;票据背面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一项费用申请在所有开支项目完成后,帐务专员将相关账目计入专用账簿,并将费用票据汇总与预算申请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末,在院团委书记指导、团费监督专员监督下,团费管理专员与帐务专员对账核款,账款相符后,帐务专员汇总本学期团费开支明细表,由院团委书记复核确认,并以专题报告报主管领导。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末,院团委将本学期团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报学生处审批,并向全院公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进入审计程序。

三、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团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书面申请,院团委、学生处、分管院领导三级审批制度。

1、团费使用必须有计划、有项目、有预算。凡未列入学年(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和开支,一律不予审批。

2、使用团费必须填写书面申请,说明用款理由,并附活动(项目)方案,列出预算清单。

3、团费使用申请经领导审批后,到团费管理专员处办理借款手续。

4、凡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开支,由院团委书记审批;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开支,由学生处长审批;超过500元的开支,由院团委书记、学生处长和院分管领导共同审批。

第十六条  下拨至各系的团费,必须严格执行第十五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由系团委书记审核,系分管领导审批。活动(项目)结束后,及时到院团委报帐。院团委将各系每笔团费开支记入各系团费专项科目,并随时提供各系余额咨询,以防超支。

第十七条  因增加工作或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使用团费的,必须按第十五条第2款办理,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特别紧急情况可事后补批。

    四、团费用途

  第十八条  购买团务用品,包括入团志愿书、团徽、团员证、《团章》等。

  第十九条 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订阅《中国共青团》、《中国青年报》、《生力军》、《黄金时代》等团报团刊。

第二十一条 举办团日活动。

第二十二条 表彰、奖励团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二十三条 院团委组织开展的各类全院性大型活动。

    五、团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团费管理使用坚持财务审计制度。学院纪委成立院团费审计组,负责院团费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末,由院团委书记提出团费使用审计申请,经学生处长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团费帐务专员将审计申请、账簿、本学期所有费用申请及票据,上交学院纪委审计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根据纪律检查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团费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完成后,由审计组长签名确认,全部审计资料交还院团委,作为团建资料存档。

六、其他

    第二十八条  全院团员对团费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院团委接受全体团员任何形式的质询和监督。院团委每学期至少公示一次团费使用的详细账目,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各系团总支、各班团支部团费缴纳和使用情况,将列入评优评先备选内容。

第三十条  院团费审计资料列入院团委书记和团费管理专员、帐务专员、监督专员职务交接范围。

第三十一条  团费管理专员、帐务专员、监督专员的职务或岗位发生变动时,由院团委书记组织审计,书面提出新任人选,经学生处、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进行补选,并组织和监督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系团总支参照院团委团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系团费管理办法,成立本系团费管理机构,规范本系团费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如造成团费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不超过一倍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团委、学生处视情酌定,并书面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